

各潜在投标人:
针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发票税率要求的内容,现作如下补遗说明:
原招标文件中规定“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纳税税率:13%”。经综合考量项目实际情况及潜在投标人反馈,现对该条款作如下调整:
一、对于具备开具13% 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投标人,仍需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,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在甲方付款前开具13%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二、对于因自身税务身份(如小规模纳税人等)或业务性质特殊等合理原因,只能开具其他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人,也可参与本次投标,但需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无法开具13%税率发票的原因,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(如税务登记证明等能体现其税务身份的文件)。同时,应在报价文件中进行承诺,合同金额按照报价下浮比例和税率差进行签订。
本补遗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,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若补遗内容与原文件存在冲突之处,以本补遗文件为准。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,按照最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。
如对本补遗内容有任何疑问,请及时与我方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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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建强鑫建筑有限公司
2025年3月14日